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景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樟
- 訴訟代理人
- 陳詠琪律師
- 被上訴人
-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茆淑萍
謝旻薇
陳俊羽
陳彥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茆淑萍、謝旻薇、陳俊羽、陳彥竹為被上訴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法定代理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均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次按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79條、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被上訴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璟揚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29日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應予解散,並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8年度司字第14號、109年抗字第3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7頁至151頁),惟璟揚公司之章程並未另定清算人,復查無其股東曾另選清算人之相關事證,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其經裁定解散時之全體股東茆淑萍、謝旻薇、陳俊羽、陳彥竹為清算人,此亦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5至167頁),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茆淑萍、謝旻薇、陳俊羽、陳彥竹為璟揚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至茆淑萍單獨聲請承受訴訟部分,因與法不合,自不應允許,附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