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永傳股份有限公司、陳世靈、旺鴻樂活有限公司、洪水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永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靈 被上訴人 旺鴻樂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