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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號

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徐沛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蕭聰華
相對人
上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上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蕭聰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上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上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上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春公司)之清算人,所造具之各項表冊已於108 年10月18日上春公司股東臨時會予以承認,同時決議選任聲請人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且上春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上春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所核發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備查函、上春公司清算收支表、損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簽到簿、財產目錄及聲請人願擔任上春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同意書等文件附卷可稽。復參以上春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108 年11月28日彰院曜民善108 司司70字第1081000299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70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春公司之清算人,對該公司之業務及簿冊文件甚為熟悉,又為公司股東臨時會所選任,由其擔任上春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應屬合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上春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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