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1號
再審聲請人 林春發
再審聲請人 林雯雯
再審聲請人 鄭美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等與再審相對人間聲請再審。查本件係就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8號、107年度聲再字第8號、107年度聲再字第3號、106年度聲再字第2號、106年度聲再字第1號、106年度再易字第26號、105年度聲再字第3號、104年度聲再字第10號、104年度聲再字第6號、104年度聲再字第3號、101年度再易字第12號等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就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7號、104年度再易字第8號、104年度再易字第2號、101年度再易字第6號、100年度再易字第14號、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99年度再易字第9號、99年度再易字第7號、98年度簡上字第112號、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332號等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再審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