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告
福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浩維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誌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0,702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