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7號

撤銷債權移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告
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撤銷債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原告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被告間之債權事件,主張其對於被告采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尚有新臺幣2,955,982元之債權,據此請求撤銷被告采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轉讓行為,並提出被告間於民國106年6月13日簽訂之同意書,該同意書上載金額為新臺幣7,818,400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以原告對被告采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高於原告之債權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5,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