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7號
- 原告
- 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撤銷債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原告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被告間之債權事件,主張其對於被告采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尚有新臺幣2,955,982元之債權,據此請求撤銷被告采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轉讓行為,並提出被告間於民國106年6月13日簽訂之同意書,該同意書上載金額為新臺幣7,818,400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以原告對被告采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高於原告之債權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5,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