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6號
- 原告
- 貫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慶漳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40,130元【計算式:(342-5地號土地應拆除面積9.39平方公尺+342-6地號土地應拆除面積18.13平方公尺+342-8地號土地應拆除面積88.38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均為1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㈡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