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貫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漳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懋傑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9年8月12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40,13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3,375元,原告已如數繳納。惟原告其後追加請求被告拆除336地號上面積約26.4464㎡之建物返還基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2,976 元,即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523,106元,應徵裁判費16,147 元,扣除已繳金額後,應補繳裁判費2,7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