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6號
- 原告
- 貫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慶漳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懋傑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9年8月12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40,13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3,375元,原告已如數繳納。惟原告其後追加請求被告拆除336地號上面積約26.4464㎡之建物返還基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2,976 元,即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523,106元,應徵裁判費16,147 元,扣除已繳金額後,應補繳裁判費2,7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