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0號
- 原告
- 鉅德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育毅
- 訴訟代理人
- 廖元應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芳依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前聲請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69,594元(即原告主張通行所增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303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38,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