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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0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告
鉅德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育毅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複代理人
林芳依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前聲請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69,594元(即原告主張通行所增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303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38,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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