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2號
- 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卡汀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冬萍(FENG Tung-Ping)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管理諮詢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10,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