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7號
- 原告
- 鑫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雅玲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嘉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