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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3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告
凱富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書芸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竫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3,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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