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1號原 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