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本件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址等資料,,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