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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告
沈清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宏企業社即吳健德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

二、提出被害人呂美滿(Z000000000)除戶謄本及被告吳健德、陳政忠、李秉璇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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