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沈清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宏企業社即吳健德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 二、提出被害人呂美滿(Z000000000)除戶謄本及被告吳健德、陳政忠、李秉璇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