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9號
- 原告
- 沈清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宏企業社即吳健德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
二、提出被害人呂美滿(Z000000000)除戶謄本及被告吳健德、陳政忠、李秉璇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