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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陳瑞水

  • 原告
    蕭珮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蕭珮瑄 林亮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起緣百匯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0 萬元,應徵裁判費6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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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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