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陳瑞水
- 原告蕭珮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蕭珮瑄 林亮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起緣百匯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0 萬元,應徵裁判費6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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