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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告
哈佛人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旭明
訴訟代理人
李政佑

      謝淮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美雅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4,218 元〔計算式:10,500 元/㎡×(20坪即66.1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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