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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陳瑞水
  • 法定代理人
    呂旭明

  • 原告
    哈佛人出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哈佛人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旭明 訴訟代理人 李政佑 謝淮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美雅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4,218 元〔計算式:10,500 元/㎡×(20坪即66.116㎡)〕,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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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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