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哈佛人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旭明 訴訟代理人 李政佑 謝淮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照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1,990 元〔計算式:10,500元/㎡×(45坪即148.761㎡)〕,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