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2號
- 原告
- 哈佛人出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旭明
- 訴訟代理人
- 李政佑
謝淮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照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1,990元〔計算式:10,500元/㎡×(45坪即148.76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