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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告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人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怡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主張為其所有之執行標的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備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而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備,依原告所提原證3可知其成本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951,952元。又該發電設備於民國107年3月30日驗收合格,有原告所提驗收簽報單影本可參。自該驗收合格翌日起算,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109年10月10日止,已使用2年7個月(未滿1個月部分,以月計)。參照行政院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表,太陽能等發電設備之耐用年數為1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42/1000。故扣除折舊後,系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備之價額應為4,693,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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