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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6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6號

聲請人
文華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筱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泉翔清潔有限公司林錦囊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受損害及契約記載之違約金,但聲請調解書並未具體記載請求相對人賠償之金額為若干元,應予補正。

二、上開請求金額總計如果未滿新台幣(下同)10萬元,免繳聲請費,如果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請自行繳納聲請費1000元。

三、依聲請人所提兩造簽訂之清潔服務維護契約書影本,契約相對人應為「泉翔企業社、代表人林錦囊、統一編號:00000000」,並非「泉翔清潔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前者乃林錦囊獨資經營之商號,後者則為公司,且負責人並非林錦囊,兩者為不同營業主體。聲請人應確實查明。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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