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林倉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諾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77,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