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9號
- 原告
- 陳莉蒨即元元鼎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美金、詹前助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準。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第一項),應具狀陳報分配次序3 、次序10之案款合計新台幣(下同)5,292,418 元如果剔除後,按債權分配比率原告可增加之分配金額為若干元?並應附計算式。
二、提出前項分配表影本。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