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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告
陳莉蒨即元元鼎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美金、詹前助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準。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第一項),應具狀陳報分配次序3 、次序10之案款合計新台幣(下同)5,292,418 元如果剔除後,按債權分配比率原告可增加之分配金額為若干元?並應附計算式。

二、提出前項分配表影本。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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