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陳瑞水
- 原告陳莉蒨即元元鼎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陳莉蒨即元元鼎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美金、詹前助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準。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第一項),應具狀陳報分配次序3 、次序10之案款合計新台幣(下同)5,292,418 元如果剔除後,按債權分配比率原告可增加之分配金額為若干元?並應附計算式。 二、提出前項分配表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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