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陳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柏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僑馥建設蔣玉玲」,而所提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則記載相對人為「僑馥開發建設(股)有限公司」。但經本院查詢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可知設址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2樓之公司名稱為「僑馥建設有限公司」,並非僑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且現已解散,並清算完結,清算人陳秀美〔即該公司之代表人(負責人)〕,蔣玉玲不是其公司董事、代表人或清算人。原告應具狀陳明係①將僑馥建設有限公司及蔣玉玲二名均列為被告?②或僅列蔣玉玲為被告?③或僅以僑馥建設有限公司為被告,蔣玉玲為其代表人? 三、如果只有以僑馥建設有限公司為被告,而蔣玉玲為其代表人,應同時更正其公司代表人為「陳秀美(住: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如果同時將蔣玉玲列為被告,其人並未設籍彰化縣○○市○○路000 號,原告應併提出蔣玉玲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