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告
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展新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87,134 元〔按起訴前1日即109年10月19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兌換新台幣之現金賣出匯率28.985元計算,計算式:28.985元×78,907.514=2,287,1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