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3號
- 原告
- 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展新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87,134 元〔按起訴前1日即109年10月19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兌換新台幣之現金賣出匯率28.985元計算,計算式:28.985元×78,907.514=2,287,1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