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3號
- 原告
- 邱振華
- 訴訟代理人
- 胡達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振榮等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交付查閱之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之帳冊等物無法客觀評斷其交易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