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人義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柏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清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1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簽章(到院補正,或寄來簽章完畢之起訴狀1至3頁亦可)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