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扣留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益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閔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工程扣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億2,735萬4,763 元〔計算式:5,855萬2,013元+6,880萬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萬2,672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