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3號
- 原告
-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政懋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名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89,200 元〔計算式:4,500元/㎡×(8,073㎡×997/8073+1,015㎡)+4,800元/㎡×424=11,089,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592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