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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陳瑞水
  • 法定代理人
    卓政懋

  • 原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政懋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名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89,200 元〔計算式:4,500元/㎡×(8,073 ㎡×997/8073+1,015㎡)+4,800元/㎡×424=11,089,2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592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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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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