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9號
- 原告
- 人義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柏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清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1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清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1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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