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 告 未來藝術空間規劃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彥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培倫間請求確認承攬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所簽訂之裝潢承攬契約書、設計圖面合約書及承攬工程糾紛和解書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及確認被告因上開和解書而執有之發票日期109 年10月21日、面額新台幣(下同)40萬元本票對於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由於原告無法提出上開裝潢承攬契約書、設計圖面合約書及承攬工程糾紛和解書,而無從明瞭其內容,致難以客觀評斷法律關係之交易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