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告
承源反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5,661元,應徵裁判費13,07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