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8號
- 原告
- 承源反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源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5,661元,應徵裁判費13,07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