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億豐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地籍圖謄本。 二、補正全部被告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