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9號
- 原告
- 億豐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地籍圖謄本。
二、補正全部被告完整姓名。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地籍圖謄本。
二、補正全部被告完整姓名。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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