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黃木筆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江東興
一、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9,22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