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5號 原 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被 告 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亞玲律師 被 告 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恩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69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房之管領人及受指示人涉有刑事失火燒毀他人所有物之犯罪嫌疑,經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易字第469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