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46號
- 上訴人
- 柯振杯
- 被上訴人
- 林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