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施坤樹
- 當事人胡紹逸、謝賀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56號 原 告 胡紹逸 被 告 謝賀全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及董事變更登記為鄭仲銘;經查,本件被告謝賀全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有原告起訴狀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況依原告所提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網路登記資料所載,該公司負責人謝賀全之地址,係在臺中市○○區○○○街00號3樓 ,亦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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