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紹恩股份有限公司、袁慶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6號 上 訴 人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慶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怡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93,854元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