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64號
- 原告
- 人義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柏逸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平律師
- 被告
- 許清山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進律師
曾信嘉律師
張竫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參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以新臺幣5,419,60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258,8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