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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李言孫

原告
人義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柏逸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告
許清山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曾信嘉律師

張竫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參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以新臺幣5,419,60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258,8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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