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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汎歐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水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台幣(下同)188萬6,038元部分及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據此核算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100 萬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為一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之數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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