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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反訴原告暨

被告
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文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義凱機械有限公司之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0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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