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反訴原告暨 被 告 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文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義凱機械有限公司之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0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71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