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反訴原告暨 被   告 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文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義凱機械有限公司之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0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71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許雅涵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