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 原告
- 義凱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敏雄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擴張追加請求新台幣2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1,988,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70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3元,尚欠新台幣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追加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擴張追加請求新台幣2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1,988,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70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3元,尚欠新台幣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追加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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