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暨反訴原告 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凱機械有限公司之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以下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⑴本訴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7,870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31,051元。
⑵反訴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09,1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8,0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