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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告
王芊予
被告
華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清
被告
林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原判決附表: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原告王芊予、被告林宏彬各負擔八分之一,被告華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四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王芊予、被告林宏彬各負擔八分之一,被告華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四分之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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