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1號
- 原告
- 王芊予
- 被告
- 華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清
- 被告
- 林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原判決附表: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原告王芊予、被告林宏彬各負擔八分之一,被告華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四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王芊予、被告林宏彬各負擔八分之一,被告華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四分之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