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76號
- 原告
- 高瑞盟
- 被告
- 高杏梧
- 被告
- 高杏吉
- 被告
- 高進灯
- 被告
- 高錫鎗
- 被告
- 高錦宗
- 被告
- 高世維
- 被告
- 高瑾蒼
- 被告
- 高文宗
- 被告
- 高文昌
- 被告
- 高翎翔
- 被告
- 高敏盛
- 被告
- 朱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宏毅律師
- 被告
- 高三地
黃高月娥
高珳欽
高立德
高孟群
高孟隆
高姍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分割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查系爭土地原為兩造共有,固有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可稽。惟據被告高杏梧等12人陳報系爭土地已於民國110年1月5日移轉登記為君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所有,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則系爭土地既非共有狀況,即無從判決分割。從而,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且無庸命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