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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徐沛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號

原告
彰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州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PROMUTUEL DEUX-MONTAGNES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已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 款、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2 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亦有明定。末按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所起訴之被告PROMUTUEL DEUX-MONTAGNES非本國人,而為外國法人,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自應提出其本國語言訴訟文書之譯本,以利被告瞭解可能性及適時性。且被告屬外國法人組織者,其組織型態、是否合法設立、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是否經合法代理等,以及如何確定當事人之同一性,均不明確,是以,本件原告起訴自非合法,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民事起訴狀英文譯本。
二、被告具當事人能力之證據、其事務所所在地址、設立登記等
    證明文件資料。(如資料非中文,應一併提出完整中文譯本
    。)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護照號碼、住居所在地址,及合法代理之
    證明文件資料。(如資料非中文,應一併提出完整中文譯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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