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9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瑀婕
- 訴訟代理人
- 孫瑞宗
- 被告
- 喜麗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劉淑惠
- 被告
- 人
- 被告
- 蔡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869,348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9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29,41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喜麗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9月17日,邀同被告劉淑惠、蔡文彬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並約定利率按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目前為1.09%)加碼1.56%計息。詎原告自109年1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869,34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869,348元,及自109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5%計算之利息,並自109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表、放款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2,869,348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