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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洪堯讚

原告
浤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仁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愷律師
被告
宜祺企業社即楊永夆
訴訟代理人
林怡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請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39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訂購之貨物具有瑕疵為由,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失新臺幣(下同)1,940,058元等語。惟原告本件請求,業經其於被告對原告所提另案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39號給付貨款事件主張抵銷,並經該案為判決,另案經二審判決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5號),現正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39號給付貨款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訴訟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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