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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2號

原告
懋勝鋼鐵有限公司
原告
山爵營造有限公司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朝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哲律師
被告
許友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懋勝鋼鐵有限公司、原告山爵營造有限公司各新台幣五萬元,另給付原告林朝乾新台幣十萬元,及均自民國109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不得於其名片上使用「山爵營造有限公司」名稱。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五萬元、新臺幣五萬元、新台幣十萬元依序為原告懋勝鋼鐵有限公司、原告山爵營造有限公司、原告林朝乾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林朝乾係址設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0號之原告懋勝鋼鐵有限公司(下稱懋勝公司)及彰化縣○○鄉○○村○○○路000號1樓之原告山爵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山爵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許友瀚之配偶即訴外人魏婉真任職原告懋勝公司。

(二)原告懋勝公司與訴外人魏婉真有勞資糾紛,雙方並於民國108年10月1日,在彰化縣○○市○○路0號之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嗣調解不成立,訴外人魏婉真並對原告懋勝公司就該勞資糾紛提起調解、訴訟,經鈞院108年度員勞簡調字第3號審判。豈料被告就上開勞資糾紛不待 鈞院判決,竟於108年9月17日,透過電腦設備連結至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網頁,公開發表自行擷取之原告林朝乾肖像,並在肖像旁佐以如下之文字敘述:「林朝○」、「在山○營造有限公司擔任Gerente」、「求助文,請求全國鄉親主持公道勞工被罷凌逼退求助完勞工局後,事後又接獲,老闆,存證信函,意圖逃避勞基法相關規定,曠職處理,勞工真的求助無門嗎?」、「彰化縣發生重大,惡性,累犯,勞資糾紛案件,勞工局已列案查訪對象,今年起發生多起逼退員工,逃避勞基法相關規定,多數員工被逼退幹(敢)怒不感言,包括老闆自己親哥哥,特助,主任,也無法倖免,今天又發生會計被逼當打雜工勞資糾紛,據員工表示全由公司王性女職員一手主導,業界各種傳聞實屬個人私德不於置評,是否如傳投資越南失利?,惡意逼退眾多員工,將由相關單位調查中,並追查有無其他不法行為。無論如何,此行為已經公然對抗國家法律,欺壓勞工?文發各大社團,提醒大家的注意」及將原告懋勝公司送達與訴外人魏婉真之員林郵局存證號碼000365號郵局存證信函等公布,已致使社會大眾對原告懋勝公司、山爵公司、林朝乾之評價有所減損,且敘及逃避勞基法相關規定、投資失利云云,亦使社會大眾對原告山懋勝公司、山爵公司、林朝乾之經濟上評價有所減損,已侵害原告懋勝公司、山爵公司之名譽權、信用權及原告林朝乾肖像權、名譽權、信用權等人格法益。

(三)原告山爵公司於99年11月23日設立登記,並經營有關綜合營造業等業務,被告竟未經原告山爵公司同意,在其個人使用之名片上載有「員林不動產開發銷售山爵營造有限公司廠房、別墅、大樓、設計、施工、合建許友瀚0000-000000彰縣登字第001262號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0號」等,使社會大眾誤認被告乃原告山爵公司職員或與原告山爵公司有一定關連等,已侵害原告山爵公司之名稱個別化功能,在市場上使消費大眾產生混同誤認,致侵害原告山爵公司之姓名權(名稱權)。

(四)被告於 鈞院民國109年3月10日審理時,庭呈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我最近印名片,加印一行,貴公司名稱,可以嗎,比較好介紹」,但並未提出之後對話截圖,倘果如被告主張其有經原告山爵營造有限公司或其代表人即原告林朝乾同意,理當可以提出同意之截圖,但卻捨此而不當庭提出?其用意令人費解。原告並未同意被告可於名片上載有「山爵營造有限公司」名稱之情事,就被告此主張原告否認之。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是以,倘被告認此為其有利事項,應由被告舉證證明之。

(五)被告在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網頁公開散佈:「求助文,請求全國鄉親主持公道勞工被罷凌逼退求助完勞工局後,事後又接獲,老闆,存證信函,意圖逃避勞基法相關規定,曠職處理,勞工真的求助無門嗎?」、「彰化縣發生重大,惡性,累犯,勞資糾紛案件,勞工局已列案查訪對象,今年起發生多起逼退員工,逃避勞基法相關規定,多數員工被逼退幹怒不感言,包括老闆自己親哥哥,特助,主任,也無法倖免,今天又發生會計被逼當打雜工勞資糾紛,據員工表示全由公司王性女職員一手主導,業界各種傳聞實屬個人私德不於置評,是否如傳投資越南失利?,惡意逼退眾多員工,將由相關單位調查中,並追查有無其他不法行為。無論如何,此行為已經公然對抗國家法律,欺壓勞工?文發各大社團,提醒大家的注意」等有關原告3人違反勞動法規之不實訊息部分,前經 鈞院員林簡易庭以108年度員勞簡字第4號判決,認定原告懋勝鋼鐵有限公司(下稱懋勝公司)與訴外人即被告配偶魏婉真間勞動契約,係經原告懋勝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合法終止,故被告顯然有不實指摘原告3人違反勞動法之情事(詳見鈞院調閱之108年度員勞簡字第4號卷及其判決書)。

(六)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法人之名譽,為對其社會上評價之侵害。又侵害法人之信用,為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是名譽權廣義言之,應包括信用權在內,故對法人商譽之侵害,倘足以毀損其名譽及營業信用,「僅」登報道歉是否即足以回復其商譽,自滋疑問。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1月18日105年度上字第824號判決參照。復參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026號判決:「按必治妥公司雖為依法組織之法人,惟原審認其辛苦累積之商譽因端強公司之不實廣告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除命端強公司將判決書本訴部分全文刊登聯合報、中國時報、民生報各三日外,再命端強公司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三百萬元,顯係認僅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命端強公司前開登報道歉之處分,尚不足回復其商譽之損害,而依必治妥公司之請求,再命端強公司賠償」之見解,可知原告懋勝公司、山爵公司之名譽權、信用權、姓名權,受有被告不法侵害,除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外,應得另請求其餘損害賠償。

(七)原告懋勝公司就被告侵害名譽權及信用權等人格法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新臺幣(下同)25萬元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之第一版報頭下,刊登一日字體不得小於標楷體12號字,以8公分乘以13公分篇幅,如附件內容之道歉啟事,並由被告負擔刊登費用。

(八)原告林朝乾就被告侵害肖像權、名譽權及信用權等人格法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100萬元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之第一版報頭下,刊登一日字體不得小於標楷體12號字,以8公分乘以13公分篇幅,如附件內容之道歉啟事,並由被告負擔刊登費用。

(九)原告山爵公司就被告侵害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及信用權等人格法益,依民法第18條、第19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25萬元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之第一版報頭下,刊登一日字體不得小於標楷體12號字,以8公分乘以13公分篇幅,如附件內容之道歉啟事,並由被告負擔刊登費用。

(十)聲明:

1、被告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之第一版報頭下,刊登一日字體不得小於標楷體12號字,以8公分乘以13公分篇幅,如附件內容之道歉啟事,並由被告負擔刊登費用。

2、被告應給付原告懋勝鋼鐵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朝乾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被告應給付原告山爵營造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5、被告不得於其名片使用「山爵營造有限公司」名稱。

6、請准原告供現金或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單擔保,宣告假執行。

7、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略以:

(一)被告係依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因訴外人即被告配偶魏婉真遭原告懋勝公司不當逼退,經彰化縣勞工局於108年9月17日調解,原告連續發出存證信函指稱魏婉真曠職得以開除,以逃避勞動基準法,被告求助無門始發出上開求助文。

(二)原告指稱:被告竟未經原告山爵公司同意,在其個人使用之名片上載有「員林不動產開發銷售山爵營造有限公司廠房、別墅、大樓、設計、施工、合建許友瀚0000-000000彰縣登字第001262號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0號」,侵害原告山爵公司之姓名權(名稱權)等;然於原告林朝乾與被告於108年4月10日對話,至今雙方業務往來頻繁,多次聚餐、出遊,原告有故意陷害被告知疑。或與原告山爵公司有一定關連等,已侵害原告山爵公司之名稱個別化功能,在市場上使消費大眾產生混同誤認,致侵害原告山爵公司之姓名權(名稱權)。

(三)近年來多名離職及現職員工遭受職場不當霸寧,魏婉真遭原告懋勝公司資遣後,與王淑慧拉扯,是互毆,而非傷害,且被告並未毀謗。

(四)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被告許友瀚臉書網頁翻拍影本、原告林朝乾與被告許友瀚通訊內容影本:原告懋勝公司108年9月18日員林郵局存證號碼000365號郵局存證信函影本:被告許友瀚名片影本等為證據,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訴字第36號本院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勞簡字第4號損害賠償等卷宗,有本院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勞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可稽,堪信原告上開主張可信為真。

(二)由本院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勞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可知,被告許友瀚之配偶即訴外人魏婉真係於108年9月17日晚上9時,不假離開公司,原告懋勝公司於108年9月18日發存證信函通知其上班或請假;然魏婉真又於108年9月18日毆打原告懋勝公司之員工王淑慧,原告懋勝公司以魏婉真對公司主管實施暴力行為,於同年月24日寄發郵局存證信函,原告懋勝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合法終止樓動契約,有存證信函可參,而被告及其配偶魏婉真無故侵入住宅及傷害王淑慧部分,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有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714號起訴書足憑,故被告上開所為,顯然有不實指摘原告3人違反勞動法之情事,顯非依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被告所辯,委無足採。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此即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本件被告以原告林朝乾與被告於108年4月10日對話,至今雙方業務往來頻繁,多次聚餐、出遊,原告有故意陷害被告之疑云云。然原告否認同意被告加印原告山爵營造公司名稱,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查被告所提原告林朝乾與被告於108年4月10日對話,雖提及「我最近印名片,加印一行貴公司名稱,可以嗎?比較好介紹」,然被告並未提出其後對話截圖,被告主張,自不足採信。查被告竟未經原告山爵公司同意,在其個人使用之名片上載有「員林不動產開發銷售山爵營造有限公司廠房、別墅、大樓、設計、施工、合建許友瀚0000 -000000彰縣登字第000000號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0號」等,使社會大眾誤認被告乃原告山爵公司職員或與原告山爵公司有一定關連等,已侵害原告山爵公司之名稱個別化功能,在市場上使消費大眾產生混同誤認,致侵害原告山爵公司之姓名權(名稱權)。

(四)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民法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兩造之資力、財產所得、被告之行為侵害方式及其情節,認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懋勝鋼鐵有限公司、原告山爵營造有限公司各五萬元,另給付原告林朝乾十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9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被告不得於其名片上使用「山爵營造有限公司」名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其餘之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尤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之第一版報頭下,刊登一日字體不得小於標楷體12號字,以8公分乘以13公分篇幅,如附件內容之道歉啟事,因被告侵權行為損害原告名稱或名譽(原告林朝乾肖像權)之方式,並非透過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而刊出,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核無必要。

(六)假執行之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道歉啟事
本人許友瀚前未經查證,率對林朝乾、懋勝鋼鐵有限公司、山爵
營造有限公司發表不當言論,且未經山爵營造有限公司同意即將
其名稱印製在本人使用之名片,本人願就此等不當行為,造成林
朝乾、懋勝鋼鐵有限公司及山爵營造有限公司之肖像權、名譽權
、信用權等受侵害一事,慎重致歉,並保證日後不得再以此方式
侵害林朝乾、懋勝鋼鐵有限公司及山爵營造有限公司等權益。
道歉人:許友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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