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許文隆、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仲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1號 原 告 許文隆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