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鍾孟容

上訴人
即原告
曹家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詠翔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同榮
被告
薛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5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24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列印資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